(2017)京0105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永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双,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483号申请人:陈永双,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南侧。法定代表人臧官文,总经理。本院执陈永双与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868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永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四万零八百六十一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陈永双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范 骏审判员 田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