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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郭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郭立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697号上诉人: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五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郭立霞,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9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振防审判员  袁景春审判员  郑延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