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孔丽军与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军,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3869号原告:孔丽军,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文静(系孔丽军之女),住所同上。被告: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彩虹门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曲红霞,经理。原告孔丽军与被告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文静、被告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原、被告协商,原告从被告处购车,被告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为原告办理其所有的松花江小型面包车(车牌号:×××)报废、车辆注销、申领政府补贴等事项,车辆残值归原告所有。当日,被告让原告提供银行卡号后就让原告等待消息,原告即将车辆交给被告。2016年12月13日,该机动车报废注销。但被告于2017年2月8日才上网办理申领政府补贴手续。按照《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5-2016年)》(京政办发【2015】5号)规定,申请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被告逾期申办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老旧车淘汰政府补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顺兴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确实从被告处购车并且委托被告办理旧车报废、车辆注销、申领政府补贴等事项。被告已将车辆报废手续转交给报废厂进行办理,但报废厂反映是因原告迟延提供银行卡号才导致其没有享受到8500元补贴,对此被告没有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日,孔丽军与顺兴公司就购买新车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就委托顺兴公司代为办理孔丽军的旧车车辆报废、注销、申领政府补贴等事宜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后双方就新车买卖履行合同义务,但就旧车委托事项发生争议,即因逾期申办,原告未能获得老旧车淘汰政府补贴8500元。原告曾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多次电至被告,催促报废补贴申领事宜,被告未能给予解决。庭审中,被告称其已将车辆报废手续转交给报废厂进行办理,经报废厂反映是因原告迟延提供银行卡号才导致其没有享受到8500元补贴。根据《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5-2016年)》及附件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贴,其中,使用6-10年的小型载客汽车报废补助标准为8500元。申请政府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车主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具体流程为车主将报废老旧车送交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后在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填写报废补助申请,该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助资金划至车主账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申领政府补贴等事宜形成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系向被告购买新车,同时将其旧车报废、注销、申领政府补贴等事宜委托给被告,故虽双方就委托事项并未约定报酬,但鉴于委托事项依附于新车买卖合同,此委托合同应视为有偿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称系因原告迟延提供银行卡号才导致其没有享受到8500元补贴,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曾多次电至被告,催促报废补贴申领事宜,因此即便存在被告所称银行卡号问题,也存在补救的时间和空间。原告作为补贴的享受人,亦无合理理由有意拖延收款卡号的提供。被告未能忠实、诚信的履行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导致委托人丧失领取政府补贴的机会,具有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孔丽军八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北京顺兴宏业汽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