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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龙文淑与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淑,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文淑,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41号原告:龙文淑,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为522421000214961),住所地毕节市拥军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龙文淑与被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龙文淑于2017年5月4日领取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龙文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文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文淑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