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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建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光,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7日,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荣生、代理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6时07分,被告人郭建光醉酒后驾驶×××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郭建光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397.76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查获视频、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告人郭建光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光在市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建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建光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包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立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