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一民与齐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民,齐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050号原告李一民。原告齐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295元,由原告李一民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