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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一民与齐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民,齐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050号原告李一民。原告齐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295元,由原告李一民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