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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朱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朱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4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小玲,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文龙与朱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小玲已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文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