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丹丹与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丹,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368号申请人:徐丹丹,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倪凯,职务不详。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徐丹丹与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徐丹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徐丹丹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横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徐丹丹预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