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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林州市宇泰玛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莫玉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林州市宇泰玛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莫玉明,冯中吉,周广平,吕来修,王启全,郭宝奇,薄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新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州市宇泰玛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关镇水车园村。法定代表人莫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莫玉明,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冯中吉,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广平,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来修,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启全,男,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宝奇,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薄太增,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生,住址同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2)安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莫玉明等人归还市区信用社借款104万元及利息。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安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待审理完毕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2)安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