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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文娣与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娣,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91民初417号原告:范文娣,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440号。法定代表人:孔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明,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范文娣与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范文娣、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文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15日利息为2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原告范文娣借给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3%,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到账日期开始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原告于2015年1月12号向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高绍青的中国工商银行邢台百泉支行账户62×××88转款300万元,该公司用于归还张建伟(通过刘秀云账户,建行新华南路支行,卡号43×××25)借款本息205万元及支付利息954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出借义务。原告自2015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已严重违约,特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认范文娣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支持所诉,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一页,证明原告把300万元借给被告;证据二、借款收据一页,证明被告收到原告300万元;证据三、银行转账记录一页,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会计高绍青3**万元;证据四、证明材料,证明原告转给被告会计高绍青,高绍青为当时被告会计;证据五、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使用原告款项。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原告范文娣借给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3%,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到账日期开始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原告于2015年1月12号向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高绍青的中国工商银行邢台百泉支行账户62×××88转款300万元,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范文娣与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借贷行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范文娣是债权人,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债务人,被告对该事实亦认可。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范文娣要求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故本院支持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范文娣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20元,由被告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刘娇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