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留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张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第341号申请人李刚,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留杰,男,199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李刚申请执行张留杰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刚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留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刚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留杰给付申请人李刚现金7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