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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陈志强,任亮,张光勇,岳海林,王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东风村九组。法定代表人:王永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强,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亮,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勇,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海林,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上诉人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美馨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强、任亮、张光勇、岳海林、王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市可美馨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33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瑜审判员 苟 峰审判员 牛玉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