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朱香平、田爱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朱香平,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田爱华,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朱香平与被执行人田爱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735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6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爱华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08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