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艳与银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156号申请人赵艳,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银泉,男,蒙古族,个体。本院立案执行赵艳申请银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长 赵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