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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河南众泓肥业有限公司与李文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众泓肥业有限公司,李文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62号原告:河南众泓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科技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3405897R。法定代表人:王瑞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轻,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众泓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众泓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