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395号原告: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北环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7609328F。法定代表人:魏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建武,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村。法定代表人:舒辉明,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磊,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洛阳烨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