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彩霞与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霞,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26号原告:许彩霞,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舜,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配偶。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2526776L),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马安屯村。法定代表人:贾玉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霞与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彩霞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