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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韦耀文、王亮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韦耀文,王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40号国贸大厦8-11楼。负责人阳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蒸湘路、板仓路交汇西南角602。法定代表人韦耀文。被执行人韦耀文,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区。被执行人王亮清,女,汉族,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韦耀文、王亮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本院《关于将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统一归口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韦耀文、王亮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