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杭州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杭州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80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杭州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