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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启生与周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生,周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启生,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周风强,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王启生与周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启生与被执行人周风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启生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风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可审 判 员  柏韧代理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