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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霍怀波与刘明、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怀波,刘明,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907号原告:霍怀波,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东工业区(沧县风化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78537004R。法定代表人:于世军,经理。原告霍怀波与被告刘明、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霍怀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怀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怀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霍怀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