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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立封与中山市汇泰房地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栾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封,中山市汇泰房地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栾宇生,张芸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997号原告:黄立封,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中山市汇泰房地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雅秀街2号雅居乐新城十期2区3卡首层。法定代表人:徐南珠。被告:栾宇生,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芸嘉,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黄立封诉被告中山市汇泰房地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栾宇生、张芸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黄立封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立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芷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