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红、张伟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红,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32号申请人:肖红,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伟绩,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李召辉,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新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召辉,执行董事。申请人肖红与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伟名下奔驰牌(车牌号:豫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