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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福忠与陈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忠,陈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忠,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青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贺兰芝,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光,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青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超,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福忠因与被上诉人陈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福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贺兰芝、被上诉人陈福光的委托代理诉讼人吴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6元,退还上诉人陈福忠。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