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金凤申请撤销仲裁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特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东,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金凤,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昌(系王金凤丈夫),住陕西省铜川市。申请人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称,应依法撤销(2016)铜仲裁决字第26号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为:1.该裁决书列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仲裁程序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属程序违法。2.该仲裁程序剥夺申请人答辩权,程序违法,仲裁结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仲裁庭给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内容为“向铜川市新区审判庭的起诉书”,仲裁期间未进行更正、补正,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王金凤称,大陆公司自己在仲裁期间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陈凤花,仲裁庭以此将陈凤花列为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错误。大陆公司参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仲裁程序合法,裁决结果正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铜仲裁决字第26号仲裁裁决:一、2012年10月27日王金凤与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二、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金凤已付购房款人民币315997元,并赔偿王金凤利息损失89465元,合计405462元;3.驳回王金凤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时查明,原仲裁申请人王金凤于2016年7月4日向铜川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与大陆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大陆公司返还其已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违约金及实际损失。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双方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仲裁应诉通知书。2016年7月11日,王金凤选定王世锋为仲裁员,2016年7月25日,大陆公司选定杨涛为仲裁员,与该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解良共同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仲裁。2016年8月10日,铜川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发出了开庭通知书,决定于8月22日开庭仲裁。原仲裁申请人王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昌、原仲裁被申请人大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爱玲到庭参加庭审。另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金凤购买大陆公司开发的位于铜川市新区咸丰西路富丽豪庭商住楼一套,面积100.64平方米,每平方米3139.87元,总价值315997元。交房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前,王金凤已于2012年10月27日给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有仲裁条款,双方均对铜川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不持异议。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大陆公司2015年11月12日登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陈双全)及仲裁庭在仲裁期间向其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有仲裁条款,铜川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有合法依据,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本案仲裁存在程序违法的申请撤销理由,经查,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向铜川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凤花的营业执照,并按照仲裁相关规定选定了仲裁员。仲裁庭审中,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进行了质证、答辩及陈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项 欣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