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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荣华、吴仁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华,吴仁梅,钟玉蓉,张某1,张某2,张某3,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华,男,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吴仁梅,女,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钟玉蓉,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201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201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上述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康利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4930280Y。法定代表人:李让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荣华、吴仁梅、钟玉蓉、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华、吴仁梅、钟玉蓉、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2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荣华、吴仁梅、钟玉蓉、张某1、张某2、张某3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审判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