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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张殿军、曲洪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玉,张殿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9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艳玲,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曲洪玉,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张殿军,男,住梅河口市福民街业家村。刘艳玲诉被告曲洪玉、张殿军所有权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了(2017)吉0581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屋产权名字为曲树林的位于梅河口市福民街常家村三组,房屋产权证为梅房权证梅河口市字第605**号,建筑面积为111.00㎡房屋。刘艳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刘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房屋产权名字为曲树林的位于梅河口市福民街常家村三组,房屋产权证为梅房权证梅河口市字第605**号,建筑面积为111.00㎡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刘艳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