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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14号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6号平房-18。法定代表人:黄年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单位。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经雯洁书 记 员 李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