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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运洪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运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59号罪犯马运洪,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枣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运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运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运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运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2月8日被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运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运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2013年6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