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鑫与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659号原告:李鑫,男,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兵,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安达市金点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2幢2单元1601室交付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日,原告李鑫与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达市金点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2幢2单元16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房屋价款为433,0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开具了购房款票据。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前。2017年3月5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入户手续,原告缴纳了各项费用8,036.00元。被告至今没有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鑫与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达市金点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2幢2单元16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每平方米4,227.50元,房屋价款为433,0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开具了购房款票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2017年3月5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入户手续,原告缴纳了各项费用8,036.00元。现被告至今没有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回迁入户交房结算单及交费收据、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收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合法有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现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回迁入户手续,被告应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将位于安达市金点国际商务社区一期A2幢2单元1601室的房屋交付给李鑫。案件受理费3,898.00元,由被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