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绍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绍标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027号被拘留人:余绍标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21029271X天台县平桥镇塘下竹村45号本院在执行许常亮与余绍标(2016)浙1023执30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余绍标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