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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源锋与姚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源锋,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胡源锋,男,汉族,双峰县人,干部,住本县。被执行人姚亮,男,汉族,双峰县人,干部,住本县。申请执行人胡源锋与被执行人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源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