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国朋与徐克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朋,徐克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国朋被执行人:徐克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朋与被执行人徐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381.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克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国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克周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