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帅超科技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帅超科技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24号原告: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帅超科技园。原告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帅超科技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罗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