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蒋松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蒋松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岭东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0676-3。负责人:王伯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松定,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松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松定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松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蒋松定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案款107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36.5元,执行费3713.1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