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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显达与洪玉林、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达,洪玉林,罗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907号原告:杨显达,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洪玉林,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建明,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杨显达与被告洪玉林、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显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显达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