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毛立新与郭前程、马壁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新,郭前程,马壁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596号原告:毛立新,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隆德县水务局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郭前程,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马壁霞,女,现年49岁,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毛立新与被告郭前程、马壁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郭前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温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