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维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马维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2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维维,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义乌商贸城展*****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