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与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丁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415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城旅游路。负责人徐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赵建萍,该公司员工。被告:丁金荣,男,汉族,农民,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与被告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昀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