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连霞、张良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连霞,张良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霞,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凤,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连霞因与被上诉人张良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连霞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连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连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连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