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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灿与被执行人唐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灿,唐强,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程灿,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唐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周明,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执行程灿与唐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李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