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关纯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关纯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042号原告:杨海涛,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孟范洪,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系沈阳市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纯阁,男,47岁,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关纯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井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