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毕治国、张明贺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毕治国,张明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孙晴。被执行人:毕治国,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张明贺,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毕治国、张明贺仲裁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毕治国达成执行和解(张明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尤广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