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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电林与张珍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电林,张珍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05号申请人:李电林,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张珍奇,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人李电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珍奇所有的冀A××××ד昌河铃木”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电林以10000元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电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珍奇所有的冀A××××ד昌河铃木”小型汽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