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敬、李鸣放等与丁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李鸣放,丁华,余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84号原告黄敬,女,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鸣放,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余翔,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6号楼31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敬、李鸣放诉被告丁华、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丁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丁华住所地为郑州市xx区东xx街x号楼x号,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水路××号院2号楼42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丁华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