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穆倩与夏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倩,夏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600号原告:穆倩,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翠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倩诉被告夏翠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