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杨振、昆山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孙建国,昆山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国原审被告:昆山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180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振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国、原审被告昆山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振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振的经常居住地在昆山市,原审被告昆山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昆山市,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纠纷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振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振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