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同同),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暂住本市。辩护人胡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莱芜市,暂住本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宏、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共同至本市南京东路XXX号FOREVER21品牌服饰专卖店内,先后挑选了外套、衬衫及背包等物,再由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圆形金属磁铁将商品上的防盗扣拆除,然后将上述衣服装入背包窃离该店。随后,两名被告人又至南京东路XXX号ZARA品牌专卖店、南京东路XXX号ME&CITY品牌服饰专卖店内,由被告人魏某某在店外接应,由被告人李某某用相同手法窃得ZARA品牌黑色包袋一只、ME&CITY品牌咖啡色男式麂皮斜襟拉链夹克一件等物。后二人携赃逃离至南京东路浙江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其之前伙同魏某某在FOREVER21品牌服饰专卖店和H&M服饰专卖店内窃得各类服饰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随即在李某某和魏某某的暂住地搜缴了上述服饰。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盗窃总额共计人民币4,908.90元。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员工甘某某、陈某某、滑某某、白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市南京东路XXX号Forever21服装店专卖店证明、本市南京东路XXX号ZARA服装店专卖店证明、本市南京东路XXX号ME&CITY服装专卖店证明、本市南京东路XXX号HM服装专卖店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均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李某某的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能主动交代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可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结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刘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