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泊涛与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泊涛,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598号原告:白泊涛,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田长亮,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代表人:敦建伟,任经理。原告白泊涛与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白泊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