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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刘莉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刘莉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752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北路8号。负责人:陈文彬。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莉莎,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刘莉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绮婷 来源:百度“”